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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資料
- 1.1 客戶有責任向本公司提供其真確的個人資料,如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需立即透過網上賬戶更新其個人資料或直接通知本公司。
- 1.2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私隱政策」使用客戶資料於有關的用途。
- 1.3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根據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透過電郵、手機短訊、電話等方式與客戶聯繫。
- 1.4 客戶須在本公司網頁開立網上賬戶,並於其後小心保管其賬戶的登入密碼。若有任何人使用客戶的賬戶密碼登入其賬戶並進行任何交易或發出任何指示,即視為客戶的行為或其所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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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 2.1 本公司可對所有適用費用進行變更並即時生效。
- 2.2 客戶須依時繳清服務費、按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方可使用或繼續使用服務。如於合約服務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續約或終止合約的手續,或有任何拖欠款項紀錄,本公司會向客戶收取「逾期行政費」,並有權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
- 2.3 客戶須向本公司購買U SPACE 智能卡以便在服務期內進入本公司分店之用,每張為港幣六十元正 (HK$60)。智能卡在服務期滿或終止後將自動作廢,而購買智能卡的款項將不獲退還。
- 2.4 客戶不得以按金用作抵扣任何應繳費用或賠償(如有)。
- 2.5 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如客戶在服務期內沒有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按金將無息退回給客戶。
- 2.6 本公司有權從按金扣取因客戶違反條款及細則而引致的費用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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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放物品的限制
- 3.1 客戶保證,所有存放於本公司儲存設施內的物品是屬於客戶財產,或物品擁有人允許並授權客戶根據本協議條款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 3.2 客戶不可儲存任何生物、易腐 / 易燃物件、危險品、違禁品、贓物、貴重或易碎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 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 ‧ 任何食物、飲料或易變壞之貨品;
- ‧ 易碎物件;
- ‧ 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貨幣、珠寶、古董、工藝品、或其他高價值之物品;
- ‧ 違法物品及不道德之非法物品;
- ‧ 有毒廢料、腐蝕性、石棉及其他危險物品;
- ‧ 化學品、壓縮氣體、輻射品或生物劑;
- ‧ 易燃物品或受法律管制之有害及危險物品;
- ‧ 槍械、武器;
- ‧ 油漆、氣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及洗滌溶劑等可引致爆炸或可燃燒之物品及液體;
- ‧ 可發出異味或怪聲而影響倉內環境之物品及物料;
- ‧ 任何本公司認為會危害人身安全或環境安全之物品;
- ‧ 受香港法例第295 章《危險品條例》所管制之物品,詳情請點擊參閱附件。
- 以上項目只是引用部分例子,如要查看詳細危險品成份,請瀏覽政府 / 消防署網頁。
- 3.3 客戶簽署本公司的服務協議書即表示客戶明白、同意及申報沒有亦將不會存放上述不可存放之物品。
- 3.4 本公司不建議客戶存放任何含有正本個人資料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護照、駕駛執照、身份證等)或任何含有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生日期或銀行戶口號碼)的文件存入倉或儲物箱內。客戶需評估及同意承擔儲存任何含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或物件所涉及的風險,亦同意不會向本公司追究任何責任或賠償。
- 3.5 本公司不保證所提供的儲存設施(流動倉及儲物箱)、服務及方式適合存放任何物品,客戶須嚴格遵守本公司所列明「存放物品的限制」。如客戶存放任何列明在「存放物品的限制」的物品而導致本公司有任何損失或申索,客戶須向本公司作出賠償或彌補。
- 3.6 客戶須確保其儲存的物品不會導致本公司違反政府官契、大廈公契及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就有關儲存設施及公共設施所頒布之條文或規定。如有違反,客戶須賠償本公司⼀切所招致的損失及費用。
- 3.7 客戶須自行為儲存設施配置合適的鎖具,並為儲存物品購買合適的保險。如儲存物品有任何損失、損毀或遺失,本公司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客戶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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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儲存設施
- 4.1 所有儲存設施以實物為準。於簽署服務協議書時,客戶確認已了解過相關儲存設施,並對其容積、大小、適合性等各方面表示滿意。於簽署協議書後,將不能再更改協議書內的細節。
- 4.2 基於儲存設施的流動性,所有儲存設施將存放於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地點,本公司對存放地點及其存放期間有絕對決定權。
- 4.3 如客戶欲於其儲存設施存取物品,客戶須預先透過本公司的網頁進行預約。本公司將按照客戶選擇的日期及時段將客戶的儲存設施運送至其指定的分店供其存取。在指定時段後,本公司可將儲存設施送回指定地點存放。
- 4.4 如客戶於分店提存物品,本公司會根據服務協議書中服務詳情的內容,收取適用的「提存費」。
- 4.5 基於儲存設施的流動性,客戶知悉在運送儲存設施的過程中,儲存設施內的物品有可能被刮花、摩擦、撞擊或擠壓 , 因此客戶須確保存放在儲存設施內的物品已因應該等情況包裹妥當而儲存設施已安全鎖上,以免物品在運送儲存設施的過程中遺失或受到損毀。 本公司將不會就物品在運送過程中的任何遺失或損毀承擔任何責任。
- 4.6 如客戶沒有按照預約日期及時段到指定分店存取物品,有關的儲存設施會於預約時段後送回指定地點存放。客戶已支付的提存費 (如有)將不獲退還。如客戶需再安排提存,需於網上重新預約及繳交提存費。
- 4.7 如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存放任何危險、違法或限制物品於儲存設施內、存放的物品對人身安全或財產保障構成風險、或儲存設施發出異味或怪聲、或在相關政府部門(包括警方、消防署、海關、法院等)的合法要求下,本公司之人員或代理人有權即時打開儲存設施進行檢查。
- 4.8 客戶使用服務時,不得對任何其他人士造成滋擾。
- 4.9 如客戶或其代理人因使用儲存設施或服務而直接或間接使他人收到損傷或損失,客戶須承擔所有相關賠償責任。如有第三者向本公司索償,客戶須彌補本公司因此而招致的損失及費用。
- 4.10 所有儲存設施均是本公司的財產。如本公司發現儲存設施有任何損毀,而該損毀經證實由客戶引致或造成(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放置不合適之物品或放置之物品超過儲存設施之負重限制),客戶須向本公司賠償相關維修及 / 或更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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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續約及終止服務
- 5.1 如客戶在服務期屆滿前因任何理由單方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服務的要求,客戶已預繳的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 5.2 在合約服務期屆滿前,本公司將以客戶登記時所選擇的方式通知客戶服務期快將完結。如欲續約或終止服務,客戶可透過本公司的網上系統或親臨分店辦理手續。
- 5.3 客戶需於到期前14 天開始,30 天內辦理續租手續及繳付續租款項。
- 5.4 如欲終止服務,客戶需給予本公司最少14 天的通知期。如客戶未能給予足夠的通知期或在服務期屆滿前清空及歸還儲存設施,客戶於取回物品當日需繳付足夠通知期及合約服務期後的額外日租(以儲存設施租金的原價計算)。
- 5.5 在服務期屆滿後,客戶仍可透過本公司的網上系統或親臨分店辦理手續,但需繳付「逾期行政費」。而新合約(如續約)的起始日將會是原有合約的服務終止日翌日。
- 5.6 在到期前14 天起計30 天內,如本公司未能收到客戶任何關於續約或終止服務的指示,本公司將視該儲存設施內的物品為廢棄物作清空處理而無需另行通知(包括將其棄置或變賣以抵償欠款等)。此外,客戶須承擔本公司因追討欠款而衍生的所有費用。
- 5.7 本公司有權在服務期內隨時給予客戶不少於30 天書面通知終止服務,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
- 5.8 若客戶在服務期內違反此服務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本公司可要求客戶作出補救,如客戶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補救,本公司有權即時終止協議,客戶已繳交之費用及按金將不獲退還。客戶必須即時按本公司要求清空其儲存設施。客戶亦須向本公司就其違約及延遲清空儲存設施而導致本公司蒙受之損失及費用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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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網站及網上系統之使用
- 6.1 本公司網站及網上系統所使用或展示的商標、名稱和服務標誌(「商標」)等由本公司擁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批准,客戶不可使用此等商標。
- 6.2 本公司網站及網上系統上的所有材料受版權保護。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可將此等材料(或其任何部分)修改、複製、傳送、分發,或以其他方式作商業或公共用途。
- 6.3 本公司網站及網上系統所載的圖片及資料只供客戶參考之用,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該等圖片及資料而不作另行通知。
- 6.4 本公司在編製網站及網上系統時雖已採取合理審慎措施以確保所載的資料準確及安全,然而,本公司並不保證該等資料均正確無誤或不含有電腦病毒。
- 6.5 客戶在登入及使用本公司網上系統時,不得干擾或損害本公司網上系統。
- 6.6 本公司並不保證經本公司網站或網上系統提交或上載的信息完全安全。因使用本公司網站或網上系統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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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7.1 客戶須嚴格遵守服務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
- 7.2 客戶不可將服務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責任轉移給第三方。
- 7.3 客戶謹此確認及同意,客戶於本公司網上系統⼀旦開設網上賬戶,日後經該網上賬戶向本公司提交之資料,包括續約申請、更新 / 更改客戶資料及服務詳情等,對客戶均有法律約束力。
- 7.4 如因任何非本公司所能預計及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任何自然災害、暴動、罷工或其他勞工行動、恐怖活動、戰爭、戰爭威脅、交通環境、意外、電訊網絡故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未能提供服務協議下的任何服務或引致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 7.5 客戶僅此聲明,若有第三者使用屬於客戶所有之智能卡進入本公司所屬範圍,即被視為客戶之代理人。
- 7.6 為免生疑問,客戶及其代理人之違約行為或疏忽,均視為客戶的個人違約行為或疏忽。
- 7.7 本公司保留修改服務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如對服務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有任何爭議,本公司將擁有最終決定權。
- 7.8 本公司的服務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及按照其法律詮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 7.9 如服務協議書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該部分條款將被視為與服務協議書的條款相分割,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可執行。
- 7.10 就本公司而言,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服務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均不應成為豁免該等權利或豁免。 本公司單⼀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將不會阻止本公司進⼀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本公司的服務協議提供本公司的權利及補救均可予累積,且並不豁除法律所提供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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